车辆贬值损失鉴定评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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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金某新买的宝马汽车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撞受损。近日,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,判决被告应某赔偿原告金某车辆被指损失费24050元。
 法院审理查明,2019年2月10日,被告应某驾车行驶途中与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后,轿车驶入对向车道又与原告金某驾驶的宝马车相撞,致应某、徐某、金某、沈某不同程度受伤,三车不同程度损坏,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。交警部门认定应某、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,金某、沈某不负事故责任。今年1月18日,保险公司出具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,载明宝马轿车定损合计金额为:186105.3元,残值作价金额为:1108.03元。原告的宝马轿车是2018年11月17日购买,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该车送修,发票载明修理费186108.03元,审理中,原、被告一致表示对于车辆修复费,可按185000元计算,但对于车辆贬值损失,原告要求被告承担70%、徐某承担30%,且明确表示放弃对徐某的赔偿请求。法院认为,原告的宝马轿车于2018年11月17日购买,至事故发生不满4个月,同时结合该车的受损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,法院酌定宝马轿车的贬值费为车辆修复费用20%,即为37000元。因本次事故中应某、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,且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对徐某的赔偿请求,故对于原告车辆的贬值费用,法院酌定由被告应某承担65%的赔偿责任即24050元。综上,法院依法判决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 金某新买的宝马汽车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撞受损。目前,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,判决被告应某赔偿原告金某车辆被指损失费24050元。
   法院审理查明,2012年2月10日,被告应某驾车行驶途中与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后,轿车驶入对向车道又与原告金某驾驶的宝马车相撞,致应某、徐某、金某、沈某不同程度受伤,三车不同程度损坏,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。交警部门认定应某、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,金某、沈某不负事故责任。同年6月18日,保险公司出具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,载明宝马轿车定损合计金额为:186105.3元,残值作价金额为:1108.03元。原告的宝马轿车是2011年11月17日购买,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该车送修,发票载明修理费186108.03元,审理中,原、被告一致表示对于车辆修复费,可按185000元计算,但对于车辆贬值损失,原告要求被告承担70%、徐某承担30%,且明确表示放弃对徐某的赔偿请求。法院认为,原告的宝马轿车于2011年11月17日购买,至事故发生不满6各月,同时结合该车的受损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,法院酌定宝马轿车的贬值费为车辆修复费用20%,即为37000元。因本次事故中应某、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,且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对徐某的赔偿请求,故对于原告车辆的贬值费用,法院酌定由被告应某承担65%的赔偿责任即24050元。综上,法院依法判决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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